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 全台藥局網
截至2019年6月13日為止,台灣共有38名死刑犯已經定讞,等待槍決。死刑之合憲性[编辑].關於死刑是否合憲這件事,一直以來 ...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中。
於執行層面,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以及《監獄行刑法》第90條之規定,死刑經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簽署執刑命令之後,於監獄內特定場所藥劑注射或槍斃執行之,然而實際上中華民國僅使用槍斃一法執行死刑。2006年至2009年台灣曾因法務部部長不簽署行刑令而暫停執行死刑,引發輿論爭議,2010年4月30日國民黨政府重啟死刑執行。2016年第3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曾暫停執行死刑2年,自2018年8月31日重啟死刑執行。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在中華民國,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少部分人士爭議,因此死刑存廢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慰藉相當一部分的謀殺受害者家屬、使之感覺正義得到伸張[1],推動廢除死刑確實讓一些謀殺受害者感到很受傷[2];另一方面,目前對死刑對謀殺的嚇阻效果不算有定論,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對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皆存在,而且有相當數量的量化研究,包括出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的研究,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另外「兩公約」的內容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但「兩公約」在實質上並未要求必須廢除死刑[3]。關於台灣地區的死刑存廢相關討論,可見臺灣死刑存廢問題一文。
被判死刑的罪名[編輯] 桃園國際機場關於販賣、運輸毒品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警告標誌(2005年) 舊版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限停留金門地區)關於販賣、運輸毒品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警告標誌 ...臺灣戰後時期死刑犯列表 | 全台藥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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