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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信正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7號黃信正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信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信正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鄭穎聰 被 告 黃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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