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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簡字第1634號謝志松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志松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34號原告陳麗敏與被告謝志松之 遷讓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林穎慧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陳麗敏 被 告 謝志松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六樓房 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發布日期 : 109-12-01 更新日期 : 109-12-01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謝志松的個人檔案 | 全台藥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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