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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3503號簡秀琴之判決...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秀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3503號簡秀琴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0年度北簡字第35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秀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503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秀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50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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