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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收賄案—擔任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貪污案無罪案件審判長。所持理由為依原判決所引證據資料及論斷,整體觀察,所為認定,與 ...
陳世淙,中華民國法官、前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目錄
1 生平 2 經歷 3 所主審知名案件 3.1 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2] 3.2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收賄案[3] 3.3 太陽花學運案件[4] 3.4 簡和平聲明異議抗告案件[5] 3.5 台中后豐大橋命案[6] 3.6 依刑事訴訟法扣押不動產不影響原來抵押權之執行 3.7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上之行為範疇 4 著作 5 註釋陳世淙,生於民國40年,台灣省嘉義縣人。於民國68年9月28日任職法官,於110年2月21日退休。擔任法官時期所承審刑事案件共19799筆(司法陽光網資料)[1]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66年司法官特可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6期結業。之後進入法界服務約42年,其中25年係在最高法院。曾任高雄、台南、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東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院刑事廳科長,最高法院法官、大法庭法官,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現為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所主審知名案件[編輯] 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2][編輯]主審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判處鄭捷死刑定讞之審判長。認為鄭捷罪刑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雖揭示有廢除死刑之目標,然在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
相關判決字號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關說收賄案[3][編輯]判決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貪污案件無罪之審判長。第三審認依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被告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自得以被告行為不罰,諭知無罪。
相關判決字號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
太陽花學運案件[4][編輯]審理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魏揚等人妨害公務等罪案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審判長。所持理由為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人民得行使抵抗權;另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均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而得阻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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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名稱:昆生藥局詳細地址:儒林街160號連絡電話:000負責人:謝明達是否為健保特約藥局: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