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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為同居,便非一家之人,翁姑夫婿兒子悉屬分外,其子女自必附之於夫。己則孓然一身,有夫反...當時臺北縣參事有三人,即李春生、李秉鈞及王慶忠。(註6)
妾身未明—日據時期有關妾之登記入戶 王學新/本館整理組研究員明治32(1899)年7月9日,臺北縣知事村上義雄以訓令第63號發布戶口調查規則。至於戶籍整理事項: 「由於本島尚未有有關戶籍整理之完整法規,故準照內地之戶籍記載例而製作。其增刪完全依照戶主之申報而進行。」(圖一)
但由於本島人原就缺乏戶籍觀念,當有生死、入籍、遷徙、繼承等異動時,卻不進行任何申報手續。而處於監督位置之街庄役場幾乎不會想到要直接去區內各戶探查,將其異動情形記錄詳實。故雖曾進行戶口調查,但不精確。(註1)且臺北市內人員出入頻繁,又多涉及清國人戶口,而難以分辨。且本島人與清國人以及有前科者,向來喜用假名、另名,皆難以一一判別。(註2) 故明治34(1901)年3月起,臺北辨務署擬徹底清查。但問題隨即出現,其中較惹人注意者即是「妾」之名登記入戶之疑義。 如上述所言,依照日本的戶籍記載例對臺灣人進行戶口調查時,由於日本不承認妾之制度,故遇臺灣人有妾者,便不許填妾之名目,因此不得不改為「同居」或「養女」。不僅臺北如此,本島其他地區似乎亦同。如明治33(1900)年澎湖廳黃濟時申請編入戶籍時,雖有妾名「鄭添」,但呈報時卻記為「雇人」。(圖二)
明治34(1901)年4月2日,一名本島人以「同居妾弊」為題投書日日新報,力陳以「同居」之名目代替「妾」之弊病。
……既為同居,便非一家之人,翁姑夫婿兒子悉屬分外,其子女自必附之於夫。己則孓然一身,有夫反若無夫,有子反若無子,即欲移居他處,家中人亦不得相阻,復何論乎倫常攸繫?人孰無情,奚忍任妾所為耶?即不然,妾無生育,嫡妻見妬,他日分家,安能得夫財產?如其夫欲分與之,立有遺囑字據,所得財產不過贍養一世,身後將歸何人禋祀?亦因而絕。萬一其夫暴病亡故,留存遺產欲爭而無法可爭,欲鳴之於官而亦無例可判,舉目誰親,幾等路人,衣食兩事,安賴度日?勢不得不更為改嫁,玷辱名節。不幸適際年大色衰,再醮無人,只可任其逐出,徒作餓殍。此中情弊,關係甚重,斷不可忽略過之。…… (註3)
由於該文通達情理,道出有妾者心中隱憂,以致民間議論紛紜。(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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