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冤獄的終結不是沉冤得雪- | 全台藥局網
2017年9月14日—4年前,高等法院審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冤獄賠償案,合議庭認定3人在判決無罪確定前,各遭羈押4170天,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裁定蘇 ...
歷時21年漫長訴訟,經過九次更審、五次非常上訴,並做成釋字582號[1]解釋的徐自強案[2],無罪定讞迄今將滿一年。儘管案件當事人已是完全的自由之身,但冤獄的終結不會只是「沉冤得雪」。
一場冤獄的無罪判決,即是下一場請求賠償官司的開始。任何司法冤屈,從來不會只是當事人或其家人自己的事,那是整個社會必須一起付出的代價,國家本來就有責任盡最大的可能,去回復一個人因體系的殘缺、誤謬而被毀掉的破碎人生。
徐自強白蹲苦牢16年,遭判七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其中四年是關在「隨時準備上路」的囚室,每天從法警的眼神中推敲自己的死期,正是抱著一絲希望,反而過得生不如死;入獄時兒子剛上小學,出獄後兒子已大學畢業;原本休戚與共的太太不堪壓力離家結束婚姻;兄姊的身心狀況也連帶被拖累;父母為籌錢打官司,變賣家產至僅能帶著孫子委身一處簡陋的房舍;徐自強26歲入獄,步出監獄的一刻已年過40。
因為法院是以最高刑期的死刑對他判刑,如今他便以每日5000元的最高補償標準,向法院請求賠償2814萬元[3]。
徐自強案之前,其實已有更為人知的蘇建和案賠償前例。4年前,高等法院審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冤獄賠償案,合議庭認定3人在判決無罪確定前,各遭羈押4170天,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裁定蘇建和、劉秉郎各獲542萬1000元,莊林勳獲500萬4000元補償金。
500餘萬就是蘇案等人一場冤獄所獲得的弭補,主因依照「刑事補償法」規定,受羈押人有可歸責事由,仍須賠償,但法院可酌減補償金。當時高院認為,蘇建和等人在檢警偵訊期間曾「自白犯罪」,所以立下此500餘萬的補償標準。意即「自白犯罪」,成了蘇案等人被歸責的事由,也就是無罪歸無罪,冤獄歸冤獄,當事人的「自白犯罪」也要負擔整起冤獄的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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