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冤獄倖存之後 專訪蘇建和、徐自強談重生之路 | 全台藥局網
2017年11月19日—如同1990年代的蘇建和三死囚案,每個被誤關的人到頭來都有一個補償...至於家人到現在都還沒從創傷後遺症恢復,這部分對我來講是最困難的。
徐自強在22年前被控涉入綁架撕票案,後遭無辜關押16年,去年才獲無罪定讞。他在上月向高院提起刑事補償聲請案,聲請結果於11月9日出爐,高院判定以羈押日數5,624日、每天最高額5,000元計算,共補償徐自強2812萬元,創下台灣司法史上刑事補償金額次高紀錄,僅次於江國慶的1億318萬5,000元,引起熱議。
如同1990年代的蘇建和三死囚案,每個被誤關的人到頭來都有一個補償數字,但這些數字買不回不可復返的人生。一件冤案從成形到平反,往往花掉很長的時間,當事人重獲自由時,已經與社會隔絕10、20多年,除了大環境物換星移之外,熟悉的家人也不一定在了。
國家怎麼補償「被錯關」的人?
現行《刑事補償法[1]》第6條[2]規定,羈押、徒刑等拘束人身自由的補償,是根據執行日數來計算,一日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折算。但也有例外,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總共被關了11年半,平反之後僅拿到一日1,300元的補償金,當時引發各界痛批。
為何可以連下限3千元都沒達到?高院裁定理由強調,蘇建和案是出於偵查及審判機關合理懷疑,並無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事。高院更將蘇建和等人因刑求作出的自白當作「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藉此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3]「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6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以1千元以上、3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
高院也舉其他案例說明,根據學歷、職業不同,補償金額應有差別,所以3位當事人中,莊林勳又因案發時學歷最低,僅國中肄業且無業,只拿到一天1,200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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