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台灣獼猴帶回家養!高市府2年查獲7件 | 全台藥局網
2020年7月27日—市府表示,獼猴雖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不可以任意獵捕,民眾若隨意獵捕,可依野保法,開罰6萬至30萬元,強調 ...
民眾把台灣獼猴帶回家養,市府2年查獲7件人依法送辦,獼猴送至動物園安置。(記者陳文嬋翻攝)
2020/07/27 22:25首次上稿 11:10 更新時間 22:25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府今表示,台灣獼猴去年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市府迄今查獲7件獼猴被民眾當寵物飼養,僅1件早於修法前飼養近2年,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開罰1萬元,其餘6件則無法可罰,將建議中央修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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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一連2年查獲7件民眾把獼猴帶回家當寵物飼養,其中今年就有4件,甚至以繩索鍊住獼猴脖子,市府表示,民眾辯稱在山上看見幼猴失去母猴照護,才會心生憐憫帶回家飼養。
市府表示,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只有罰責,但因無法確認是違法獵捕,迄今仍無法可罰,僅將獼猴送至動物園收容或是野放山林,將建議中央修改野保法,納入飼養或囚禁罰責。
值得一提的是,市府本月初查獲林姓民眾把獼猴當寵物養,還載牠騎車逛大街,由於林男飼養獼猴近2年,是在野保法修法前已飼養,將依違反野保法第31條飼養保育類動物需登記開罰1萬元。
此外,市府另訂高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民眾在鼓山區等6區內,不得接觸或餵食台灣獼猴,違者可處5000元至1萬元,今年查獲2件民眾於柴山餵養獼猴,各開罰5000元。
市府表示,獼猴雖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不可以任意獵捕,民眾若隨意獵捕,可依野保法,開罰6萬至30萬元,強調獼猴不是寵物,「毋湯」帶回家養。
民眾把台灣獼猴帶回家養,市府2年查獲7件人依法送辦。(記者陳文嬋翻攝)
民眾把台灣獼猴帶回家養,市府2年查獲7件人依法送辦。(記者陳文嬋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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